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68号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沭城陈磊书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新江南小区3号商铺。
经营者:陈磊,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沭城陈磊书店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以与被告就本案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