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1632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梁清辉(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华,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亚楠,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四平县。
被告:杨秋彤,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亚楠、杨秋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