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3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永平,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16层05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薛永平与被上诉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1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永平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薛永平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