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336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7585X。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婷婷,女,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