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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国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02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国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国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28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

诉讼委托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路潮流前线2A048-2 法定代表人王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万国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向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缴纳诉讼费用,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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