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467号之三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敏,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新天地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五村。
法定代表人:陈礼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裕,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礼江,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裕,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维君,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裕,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新天地瓷业有限公司、陈礼江、陈维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以其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因与各被告达成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