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54号原告: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溧河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焱,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泗洲源饮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北京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古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欢欢,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泗洲源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2020年9月9日15时原告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