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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爵士牛排餐饮有限公司、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辖终401号
案件名称青岛爵士牛排餐饮有限公司、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爵士牛排餐饮有限公司;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辖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爵士牛排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菜市二路**。

法定代表人:于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鑫洋,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建,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芦洋乡产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许维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爵士牛排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爵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经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8民初3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爵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平潭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8民初3034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应以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上述管辖权连接点均不在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本案不属于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指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等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青岛市市北区等地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选择向本院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上诉人青岛爵士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应移送至青岛爵士公司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青岛爵士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区人民法院(2020)闽0128民初30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吴旭华 审 判 员 徐 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晓庄 书 记 员 王梦婷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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