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7304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淞,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迪意,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中胜路分公司,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中和中胜路**。
负责人:吴忠友,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
法定代表人:吴忠友,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丹,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啖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月台路**v> 法定代表人:朱晓六,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燕,女,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中胜路分公司、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啖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中胜路分公司、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啖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当准予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中胜路分公司、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啖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中胜路分公司、四川谊品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啖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