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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亮、赵寄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334号
案件名称孙海亮、赵寄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海亮;赵寄崎;郑州建材百姓广场庞卫霞灯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33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海亮,男,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寄崎,男,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郑州建材百姓广场庞卫霞灯具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南路**百姓广场C1馆****。

经营者:庞卫霞。

上诉人孙海亮因与被上诉人赵寄崎、一审被告郑州建材百姓广场庞卫霞灯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海亮以已与被上诉人赵寄崎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海亮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海亮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孙海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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