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93号 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超飞,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冰洁餐具消毒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西寇村东寇一组113号。
经营者:郑超飞。
被告:永康市飞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江畈村(永康市大江河机械厂对面)。
投资人:朱祖望。
原告李霞诉被告郑超飞、南京市雨花台区冰洁餐具消毒中心、永康市飞笑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李霞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拟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