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3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惠民生活超市,经营场所驻马店市平舆县李屯镇。
经营者:余惠民。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惠民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舆县惠民生活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