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57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大屯镇中惠预包装食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沛县大屯镇姚桥矿工人村中心。
经营者:李心果,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大屯镇中惠预包装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沛县大屯镇中惠预包装食品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