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1513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婷,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李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明确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原告亦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