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8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民权县绿洲心诚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和平路东段。
经营者:余艳梅,女,汉族,1984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权县绿洲心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