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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海波诉被告陆永于、永康市尚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658号
案件名称原告应海波诉被告陆永于、永康市尚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应海波;陆永于;永康市尚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658号原告:应海波,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永于,男,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永康市尚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应南溪村。

法定代表人:陆永于。

原告应海波诉被告陆永于、永康市尚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9月27日,原告应海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应海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海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海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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