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3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北极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城东路与秋实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朱斌,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div>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所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文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中路中段北环(****商业楼)>法定代表人:武栓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淼,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峰区时代广场雪中飞毛衫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中路时代广场**。
经营者:李雷,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阳波,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浙江北极羊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文峰区时代广场雪中飞毛衫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知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北极羊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北极羊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北极羊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为2755元,由上诉人浙江北极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