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14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洋晗电子产品商店,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38号凯德广场B1层REMAX。
经营者:苏令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洋晗电子产品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