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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水明与谷祥威、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561号
案件名称林水明与谷祥威、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水明;谷祥威;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61号原告:林水明,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被告:谷祥威,男,199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街道平康苑**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4。

法定代表人:闫晓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水明诉被告谷祥威、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水明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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