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27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金尚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七里河南路交叉口华丰灯饰界****203。
法定代表人:王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一路**第****。
法定代表人:黄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金尚灯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金尚灯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金尚灯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金尚灯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河南金尚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