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2执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商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4NUKC33M。
经营者:周爱兰,女,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1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送达(2020年6月11日邮寄送达;
2020年6月23日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0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洪江市虹兰便利店名下的车辆信息有误)、2020年8月14日(洪江市虹兰便利店名下的车辆信息有误)、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人行);
于2020年6月8日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股权投资收益信息;
于2020年6月9日向洪江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股权投资收益信息;
于2020年6月17日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中核实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的工商登记信息;
于2020年8月18日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中核实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经营者周爱兰的身份信息;
于2020年6月5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于2020年8月7日向洪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及其经营者周爱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于2020年9月3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及其经营者周爱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
于2020年6月8日向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投资、购买收益类保险信息;
于2020年6月8日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投资、购买收益类保险信息;
于2020年6月22日向中国银行怀化市分行迎丰中路支行查询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及其经营者周爱兰的银行存款信息;
于2020年6月29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怀化城东支行查询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及其经营者周爱兰的银行存款信息;
于2020年6月29日向中国农业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及其经营者周爱兰的银行存款信息;
于2020年6月29日向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城支行查询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及其经营者周爱兰的银行存款信息;
于2020年6月30日向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阳支行查询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及其经营者周爱兰的银行存款信息;
于2020年6月30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建华路支行查询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及其经营者周爱兰的银行存款信息;
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及其经营者周爱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8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商业西路)调查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经营状况和财产线索。
通过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变现能力较差的小商品、小电器除外)。
2020年8月28日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及其经营者周爱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
此外,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4NUKC33M)及其经营者周爱兰(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7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
于2020年8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洪江市虹兰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4NUKC33M)及其经营者周爱兰(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74********)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通过手机短信(彩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9月2日本院以手机短信(彩信)的方式对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
2020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手机短信回复:“同意终本”。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5470.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日)的债务利息320.25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
截止2020年9月2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债权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故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