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可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桑达工业区金茂礼都225。
法定代表人:何程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程健,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军,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可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赢公司)、何程健因与被上诉人王新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可赢公司、何程健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可赢公司、何程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可赢科技有限公司、何程健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深圳市可赢科技有限公司、何程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