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36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瑞安市国宏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9M。
法定代表人:金伟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义,该公司员工。
被告:颍泉区小张鞋部,住,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一社会信用代码×××D8F。
经营者:陈军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国宏鞋业有限公司、颍泉区小张鞋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8050元,减半收取计为40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