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5民初93号原告:和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红苹果如家宾馆。
经营者:李某1。
被告:李某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系李某2儿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和某与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红苹果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和某于2020年9月2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和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