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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培让、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13号
案件名称梁培让、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培让;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培让,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全(系梁培让之子),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社区赤布村6巷******车间。

法定代表人:唐春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梁培让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梓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佳梓兴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梁培让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佳梓兴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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