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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联众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广州星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707号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联众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广州星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中山联众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广州星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07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星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中山联众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星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山联众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饮料用容器的栓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两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原告又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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