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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欧普商贸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新煌城灯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30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欧普商贸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新煌城灯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欧普商贸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新煌城灯饰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30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泽欧普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宝洲路福友大厦7A04信用代码:91350503MA32M9M17X。

法定代表人:郑庆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新煌城灯饰商行。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南洋东大道**信用代码:92350304MA31JBPD2U。

经营者:黄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秀,福建君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煌,福建君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泽欧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泽欧普商贸)、莆田市荔城区新煌城灯饰商行(以下简称莆田新煌城灯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2020年9月20日,欧普照明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丰泽欧普商贸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内使用“欧普”字样进行宣传;

二、判令丰泽欧普商贸、莆田新煌城灯饰立即销毁带有“欧普”或“欧普照明”字样的相关产品;

三、判令丰泽欧普商贸、莆田新煌城灯饰赔偿欧普照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丰泽欧普商贸、莆田新煌城灯饰承担。

同日,欧普照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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