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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安宁鼎泰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民终320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安宁鼎泰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安宁鼎泰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终3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宁鼎泰商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康桥国际**。

经营者:范乾宁,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秋香,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宁鼎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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