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东莞市亿派雅斯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756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东莞市亿派雅斯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东莞市亿派雅斯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56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都市广场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东莞市亿派雅斯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一龙路边富兴苑仓库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1。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东莞市亿派雅斯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箱包拉链密码锁,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6月*日立案。

原告于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