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99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都市广场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东莞市亿派雅斯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一龙路边富兴苑仓库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1。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东莞市亿派雅斯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扣锁(TSAK-035),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