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01号原告:郑海荣,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斌,男,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
被告:惠州市华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瑞,广东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海荣与被告王志斌、惠州市华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耳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海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