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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荣与王志斌、惠州市华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201号
案件名称郑海荣与王志斌、惠州市华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海荣;王志斌;惠州市华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01号原告:郑海荣,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斌,男,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

被告:惠州市华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瑞,广东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海荣与被告王志斌、惠州市华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耳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海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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