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3174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泉山区戈崇梅百货超市,住所地徐州市煤建路梅苑二期B#-l-105。
经营者:戈崇梅。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戈崇梅百货超市商标侵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