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9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昌市如意购物超市,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湓成东路富贵人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81MA37478T8N。
经营者:张木火。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瑞昌市如意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