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89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丘县良达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电子商务产业园**楼**>被告:范金良,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与被告封丘县良达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范金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觅客公司于2020年9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觅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