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107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研县缔美造型理发店,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镇阳乡镇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4MA63YK318W。
经营者:李建军。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井研县缔美造型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