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03号原告:深圳市威特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仙人岭村仙乡路**新生科技园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2。
法定代表人:胡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亚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高速公路西边得合大厦**社会信用代码:×××3XT。
法定代表人:万爱萍,女,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冬冬,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威特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亚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2020年9月8日,原告深圳市威特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5万元。
2020年9月16日,原告深圳市威特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威特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威特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威特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