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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万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与台儿庄区基华城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民初202号
案件名称陕西万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与台儿庄区基华城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万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台儿庄区基华城商贸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4民初202号原告:陕西万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七路西苑花园5号楼10幢1单元F170室法定代表人:李增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儿庄区基华城商贸部,经营场所: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赵圩子村460号经营者:温少欣,汉族,1968年7月19日生。

原告陕西万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儿庄区基华城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万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台儿庄区基华城商贸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万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万唯”、“万唯中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初中课外文言文阅读迁移训练》、《初中现代文阅读三阶训练》、《初中英语词汇千词百用课标1500词》图书,停止销售侵害“万唯”、“万唯中考试题研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万唯中考试题研究》图书;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注于中考图书的研发、销售及教育培训的企业,其以专业化方向进入中考图书领域,开创中考图书省区专版时代,使其在中考图书领域占有重要地位。

原告的系列图书贯穿至中考前,精准服务师生各时段需求,持续提供更专业的中考全程备考方案。

2017年9月21日,依法取得第20780342号“万唯”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书籍、期刊、杂志(期刊)”等,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9月21日至2027年9月20日。

2016年12月28日,依法取得第18394358号“万唯中考”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书籍、期刊、2019年1月28日,依法取得第28313900号“万唯中考试题研究”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书籍、期刊”等,注册有效期为2019年1月28日至2029年1月27日。

被告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海豚书屋”店铺内,公开销售《初中课外文言文阅读迁移训练》、《初中现代文阅读三阶训练》、《初中英语词汇千词百用课标1500词》、《万唯中考试题研究》的侵权复制品,前述侵权复制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万唯”、“万唯中考”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万唯中考试题研究》侵权复制品还使用了与原告“万唯中考试题研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相关侵权行为已经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1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20780342号“万唯”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书籍、期刊、杂志(期刊)”等,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9月21日至2027年9月20日。

2016年12月28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8394358号“万唯中考”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书籍、期刊、杂志(期刊)”等,注册有效期为2016年12月28日至2026年12月27日。

2019年1月28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28313900号“万唯中考试题研究”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书籍、期刊”等,注册有效期为2019年1月28日至2029年1月27日。

因申请人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申请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保全证据,2020年1月15日,在公证处公证员莫某、公证人员刘某监督下,代理人陆文使用手机入手机APP“拼多多”,在网店“海豚书屋”点击购买了涉案书籍。

2020年1月20日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刘红、代理人陆文一同领取包裹三件,拆开查看后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和封存。

2020年1月24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代理人陆文在手机上点击“查看物流”并取得截图。

2020年4月9日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2020)川律公证内民字第8770号公证。

公证书所附照片中含有《初中课外文言文阅读迁移训练》、《初中现代文阅读三阶训练》、《初中英语词汇千词百用课标1500词》、《万唯中考试题研究》等被控侵权书箱。

涉案商品网店中展示的网店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显示:企业名称:台儿庄区基华城商贸部,经营场所: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赵圩子村**;

经营者:温少欣。

经当庭拆封比对,拆开后为《初中课外文言文阅读迁移训练》、《初中现代文阅读三阶训练》,《初中英语词汇千词百用课标1500词》、《万唯中考试题研究》(包含7科,分别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历史、化学、道德与法治)。

其中,被控侵权书籍《初中课外文言文阅读迁移训练》、《初中现代文阅读三阶训练》、《初中英语词汇千词百用课标1500词》封面醒目位置印制有“万唯”、“万唯中考”文字标识;

被控侵权书籍《万唯中考试题研究》(包含7科,分别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历史、化学、道德与法治)封面醒目位置印制有“万唯”、“万唯中考试题研究”。

原告提交正版涉案图书进行比对,区别在于:1.正版图书封二页面印有万唯主编的照片及介绍;

盗版图书是空白的,没印任何字体。

2.正版图书是影色印刷;

盗版图书是黑白印刷03.正版图书是暗膜覆盖,反光性较弱;

盗版图书是亮膜覆盖,反光性较强。

另查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公证费1000元,住宿费、交通费1456元。

台儿庄区基华城商贸部为个体工商户,经,经营场所: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赵圩子村**营者:温少欣。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第20780342号“万唯”、第18394358号“万唯中考”、第28313900号“万唯中考试题研究”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上,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书籍,与原告主张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同一类。

被控侵权书籍在封面醒目位置印制有“万唯”、“万唯中考”、“万唯中考试题研究”文字标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原告第20780342号“万唯”注册商标、第18394358号“万唯中考”注册商标、第28313900号“万唯中考试题研究”注册商标相同。

因此,该被控产品应认定为侵权商品。

商标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及赔偿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鉴于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侵权类型、被告作为一般销售者的主观认知能力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确定被告赔偿原告3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儿庄区基华城商贸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陕西万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标注有“万唯”、“万唯中考”、“万唯中考试题研究”字样的《初中课外文言文阅读迁移训练》、《初中现代文阅读三阶训练》,《初中英语词汇千词百用课标1500词》、《万唯中考试题研究》(包含7科,分别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历史、化学、道德与法治);二、被告台儿庄区基华城商贸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陕西万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原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陕西万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台儿庄区基华城商贸部负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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