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76号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G。
法定代表人:肖阳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米欧达邦灯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塘前路****一社会信用代码:×××7XQ。
法定代表人:杨士杰,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米欧达邦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7××××.X)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6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051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