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02民初250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黎明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iv>投资人:王阿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庭,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瑞福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