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83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华超市。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东华小区**西底“东华超市”店铺。
经营者:王宏增。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华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