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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里虹华电子数码科技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59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里虹华电子数码科技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里虹华电子数码科技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597号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万和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道庚,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秋凤。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里虹华电子数码科技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创维工业区****203。

经营者:吴子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里虹华电子数码科技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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