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湘潭市湘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3知民初68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湘潭市湘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湘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3知民初68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湘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宝庆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谭文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武,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公司)与被告湘潭市湘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潍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被告湘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湘辉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潍柴公司第217644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判令湘辉公司赔偿潍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4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湘辉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潍柴公司创建于2002年12月23日,是中国第一家在香港H股、内地A股上市的企业,是中国最大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之一,其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市场声誉度好。

潍柴公司合法拥有“潍柴”“WEICHAI”注册商标专用权,“WEICHAI”及其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假冒的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对于高速、载重运转的重型汽车,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

国家《2019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对假劣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进行专项治理。

潍柴公司派人在湘辉公司的经营场所,购买了标有潍柴公司商标标识的产品,发现湘辉公司销售的是假冒产品。

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购买的产品进行了封某。

湘辉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汽车发动机配件销售业务的经销商,具有专业的汽车发动机配件商品经营管理、销售经验,却在从事汽车发动机配件销售业务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标有潍柴公司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其行为不但侵害了潍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给潍柴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假冒的发动机配件会给广大的汽车用户带来安全隐患。

为此,潍柴公司出于维护知识产权、珍爱生命、公共安全的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湘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湘辉公司辩称:潍柴公司起诉湘辉公司错误,潍柴公司购买的两个机油滤芯的商品不是在湘辉公司购买的,而是在方园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购买的。

潍柴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五组证据:证据1,潍坊市潍城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993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潍柴公司依法享有第217644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2,山西省大同市御诚公证处(2019)同御证民字第15116-21号《公证书》一份;

证据3,涉案封某商品;

证据2、3拟共同证明湘辉公司实施了销售假冒潍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证据4,潍坊市潍城公证处出具的(2013)潍潍城证民字第1475号公证书一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6]第5号关于认定“WEICHAI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拟证明潍柴公司企业及其商标的知名度较高;

证据5,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附于证据3中)、公证费,拟证明潍柴公司的合理开支。

湘辉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证据3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因为潍柴公司购买的两个滤芯不是在湘辉公司购买的,潍柴公司获得的购货清单体现是在方园工程机械配件部购买的,故公证书的内容是不是真实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无法判断购买的产品是否侵权;

证据五与湘辉公司没有关联性。

湘辉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证据一至证据五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潍柴公司创建于2002年,是一家上市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内燃机、液压产品、新能源动力总成系统及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修、进出口等。

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6]第5号认定“WEICHAI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1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潍柴公司注册了第2176442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7类:农业机械;

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

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

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

燃料滤清器(引擎部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

2019年10月22日下午,山西省大同市御诚公证处公证员匡某同与公证人员张某同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曲其德,来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门头标识为“湘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店铺。

首先公证员匡某同对该店铺门头进行拍照,然后在该店铺内,曲其德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外观标有“潍柴专用配件”字样的滤芯两个,并索取销售凭证一张及名片一张,所购商品由公证人员带回所住的宾馆进行了编号(编号为:22-7号)、封某及拍照。

所购物品经公证人员封某后交由委托代理人留存。

2019年10月31日,山西省大同市御诚公证处作出了(2019)同御诚民字第15116-21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查验,有外观标有“潍柴专用配件维修件”机油滤清器滤芯两盒,产品外包装正面和背面的右上角均使用了涉案商标“”,打开包装盒,产品的瓶身上使用了涉案商标“”,两个涉案产品的侵权情况是一致的。

与正品进行比对,正品的外包装盒纸质较硬,侵权产品非常软;

正品的外包装盒侧面印制了防伪贴,侵权产品上没有;

正品包装盒内有合格证,侵权产品上没有;

正品产品顶部印有型号、追踪码和生产日期,侵权产品上没有。

经比对,该产品与真品不符。

湘辉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25日,法定代表人谭文君,住所地为湘潭市雨湖区宝庆路93号。

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电机、电器产品、橡胶制品、石棉制品、治金工具、汽车配件、政策允许经营的金属材料的销售。

潍柴公司购买侵权产品时,获得的名片上印制的内容为:湘潭市湘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理谭文君,地址湘潭市××路××号。

潍柴公司为维权支付了购买被诉侵权商品费用60元,支出了公证费800元,且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湘辉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犯潍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何确定湘辉公司的民事责任。

一、湘辉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害潍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潍柴公司系本案所涉第217644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上述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经过潍柴公司的经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机油滤清器滤芯,与第2176442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是两盒机油滤清器滤芯,侵权实物上印有与潍柴公司第21764426号商标相同的标识。

商标的核心即本质功能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被诉侵权商品与潍柴公司上述商标的核准类别相同,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使其误认为该商品为潍柴公司品牌商品或认为其与潍柴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被诉侵权商品的标识与潍柴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足以导致混淆。

被诉侵权商品非系商标权利人潍柴公司生产、销售或委托、授权生产、销售,故被诉侵权商品系侵犯潍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湘辉公司提出潍柴公司购买的侵权产品是从方园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而非湘辉公司购买的抗辩。

根据潍柴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其中含有湘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印制的名片,名片上标注的地址虽与湘辉公司注册登记的地址不同,但与取证地址一致,且湘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为湘辉公司提出的抗辩不能成立,潍柴公司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足以证明湘辉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了对潍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湘辉公司的侵权责任应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生产、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湘辉公司销售假冒潍柴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潍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湘辉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涉案机油滤清器滤芯系合法来源取得,且其系销售汽车配件的公司,相对于其他普通销售者而言,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潍柴公司未就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进行举证,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较高,湘辉公司系一家合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更应诚信经营,本院考虑到湘辉公司销售规模、过错程度及侵权期间、后果,潍柴公司在本案中为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支出了相应费用,并委托了律师出庭,对其合理支出应酌情予以支持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潍柴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湘潭市湘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217644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湘潭市湘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湘潭市湘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何霖书记员谭力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