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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绿岛海树食品有限公司、海南壹家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冠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申282号
案件名称海南绿岛海树食品有限公司、海南壹家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冠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绿岛海树食品有限公司;海南壹家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冠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申28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海南绿岛海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玉沙路京华城**5-8门号**。

法定代表人:郑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道谷,男,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海南壹家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工业大道5.6公里处北侧**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福州冠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西侧金源花园A接体**08店面。

法定代表人:魏艺敏,经理。

再审申请人海南绿岛海树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壹家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冠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9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南绿岛海树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系三项商标(第4216985、17386744、17386462号)的原权利人,该三项商标被持有再审申请公司30%股权的股东陈美燕通过伪造公章的方式无偿转让给其胞弟陈伟所控制的海南壹家食品有限公司。

海南壹家食品有限公司明知陈美燕无权处分涉案商标,仍故意传统。

以无偿的方式恶意受让了涉案商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4月29日,再审申请人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依法确认注册号为第4216985、17386744、17386462号注册商标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一应立即将上述商标返还原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原审依法委托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对商标转让材料中的印文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意见确认了再审被申请人海南壹家食品公司受让商标的所有材料上加盖的申请人的公章都是伪造的。

原审在查明相关事宜的基础上判决确认了相关转让行为无效,涉案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为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赔偿合理开支的相关诉讼请求。

并将审理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但是申请人在原审中明确要求的返还商标权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请求在原审判辞和判项中均只字未提,系明显的漏判。

一审判决送达并生效后,申请人向鼓楼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知关于商标权返还的行政手续,因为没有可执行的判项,所以法院无法要求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协作执行。

由于无法执行,目前涉案商标仍在侵权人名下,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切实得以保障。

请求撤销(2019)闽0102民初956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判决,改判再审被申请人海南壹家食品有限公司将注册号为第4216985、17386744、17386462号注册商标返还海树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

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原审法院向海南绿岛海树食品有限公司合法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海南绿岛海树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一审庭审,充分陈述了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行使了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但其于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未在法律赋予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应视为接受一审判决结果。

现海南绿岛海树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主张一审遗漏诉讼请求,明显与其在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本院对其前述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绿岛海树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 颖 审 判 员  陈永美 审 判 员  吴新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小玲 书 记 员  周 圆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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