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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与烟台开发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长江路量贩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02民初7951号
案件名称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与烟台开发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长江路量贩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长江路量贩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7951号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郭庄村南三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吴文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新,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长江路量贩超市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

负责人:张心年。

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开发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长江路量贩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网上立案。

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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