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1民初29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建宁,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永州市冷水滩区添添惠副食店经营者。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建宁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万竹婷审判员 李秋云审判员 魏 蓉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