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7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佃征,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正宇诉被告耿佃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正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被告耿佃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胡正宇于2020年9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