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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滨与肖江华、安徽秀亭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448号
案件名称何小滨与肖江华、安徽秀亭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小滨;肖江华;安徽秀亭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48号 原告:何小滨,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江**,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安徽秀亭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RKPMG3Y,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银杏路以南国槐路以北50米。

法定代表人:任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何小滨因与被告肖江**、安徽秀亭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已明确告知原告何小滨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原告何小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原告何小滨亦出具书面说明称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小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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