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402执62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元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元香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至此,本院(2020)浙0402民初2115号民事执行实施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1)浙0402执624号案件予以结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402执62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元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元香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至此,本院(2020)浙0402民初2115号民事执行实施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1)浙0402执624号案件予以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