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2270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海诚生活超市,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元山东十三巷**101v>经营者黎志远。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