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993号原告: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灵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玄忠林。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灵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亦雨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